《中国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围产期管理建议》解读要点

1.妊娠与系统性红斑狼疮

妊娠期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是一种全身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SLE患者的妊娠过程是一个病理过程与疾病之间相互影响,会造成疾病复发、加重,导致妊娠失败与胎儿丢失,危及孕妇生命,因此患者妊娠期间需要风湿免疫科及产科协作管理。

2.SLE患者必须同时满足下述条件才可以考虑妊娠

1)病情不活动且保持稳定至少6个月;

2)糖皮质激素的使用剂量为泼尼松15 mg/d(或相当剂量)以下;

3)24 h尿蛋白排泄定量为0.5g以下;

4)无重要脏器损害;

5)停用免疫抑制药物至少6个月;对于服用来氟米特的患者,建议先进行药物清除治疗后,再停药至少6个月后才可以考虑妊娠。

3.SLE患者的妊娠禁忌

1)严重的肺动脉高压(估测肺动脉收缩压>50mmHg,或出现肺动脉高压的临床症状);

2)重度限制性肺部病变(用力肺活量(FVC)<1升);

3)心功能衰竭;

4)慢性肾功能衰竭[血肌酐(SCr)>2.8mg/L];

5)既往有严重的子痫前期或即使经过阿司匹林和肝素治疗仍不能控制的HELLP综合征;

6)过去6个月内出现脑卒中;

7)过去6个月内有严重的狼疮病情活动。

4.SLE患者风湿免疫科随诊内容及频率

一旦经产科确定妊娠后,SLE于风湿免疫科随诊内容主要包括:监测血常规、 尿常规、24h尿蛋白排泄定量、肝功能、肾功能、生化及电解质水平检测、血糖、血尿酸水平、血清补体、免疫球蛋白定量、抗ds-DNA抗体水平监测。对合并抗磷脂综合征的患者,应定期监测抗心磷脂(ACL)抗体、狼疮抗凝物(LA)、抗β2糖蛋白-1抗体水平。推荐随诊频率:妊娠28周前每4周1次,自28周始每2周随诊1次。对于病情复发可能时,应缩短随访间隔。

5.SLE患者产科随诊内容及频率

推荐妊娠28周前每4周随诊1次,自第28周后每2周随诊1次。但由于28周后病情变化较快其随诊间隔由产科医生根据情况确定。妊娠16周后每月进行1次胎儿B超检查,以确认有无胎儿畸形,妊娠28周后,应每2周进行1次脐带动脉血流Doppler检查,28周始每2周进行胎儿监测,如有异常每周进行脐带动脉血流Doppler检查和胎儿监测 。前次胎儿发生心脏异常的患者,建议在妊娠16-24周间,每2周行1次胎儿心脏超声检查;若无异常,建议24周后每3-4周进行1次胎儿心脏超声检查。

6.SLE患者终止妊娠时糖皮质激素的使用

对于病情稳定的、每日口服糖皮质激素剂量相当于泼尼松5mg/d者进行人工流产、正常分娩或剖宫产手术时均不需要额外增加激素的剂量。但对于每日口服激素剂量在泼尼松5mg/d(或相当剂量)以上者,均应该在围手术期调整糖皮质激素的使用剂量。

进行剖宫产手术的患者,在原糖皮质激素剂量的基础上,在手术当中静脉输注甲基泼尼松龙10~15mg或氢化可的松50~75mg,术后次日起改为静脉注射氢化可的松20mg,每8h1次,术后第3天恢复至术前用量即可。

【参考文献】

中国系统性红斑狼疮研究协作组专家组, 国家风湿病数据中心 . 中国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围产期管理建议[J]. 中华医学杂志 , 2015, 95(14): 1056‐1060. DOI: 10.3760 / cma. j. issn.0376‐2491.2015.14.005.

作者简介
作者: 邹馨逸

单位: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  妇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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